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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PANY INFO

    公司名称 : NANING9 代表理事 : N-LINE 营业执照号 : 131-86-09236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负责人 : NANING9 / 通信销售申报号码 : 2011-서울종로-0954
    地址 : 首尔锺路区栗谷路一四路31 4楼
    电子邮件 : haiwai3@nlinecorp.com

    COPYRIGHT (C) NANING9, ALL RIGHTS RESERVED. NANING9.COM

    交换/退货咨询

    返回另一传递服务 : 378, Namdong-daero, Namdong-gu, Incheon, Republic of Korea
    CJ-Logistics快递退货时 : Wonmi front of Bucheon point nanninggu cj withdrew, Wonmi-gu, Bucheon-si,., Gyeonggi Province
    在CJ-Logistics网站上申请的话 : Wonmi front of Bucheon point nanninggu cj withdrew, Wonmi-gu, Bucheon-si,., Gyeonggi Province 商店客服中心 : +82-1644-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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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ning9]服务使用条款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是由[n-line](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网络商城[naning9](以下简称“商城”)所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过程中,约定公司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事项为目的而制定的。

    第二条 (定义)
    ①    所谓“商城”是指,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财货或业务(以下简称“财货等”),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财货等的交易而设定的虚拟营业场所,也有网络商城运营者之意。
    ②    所谓“用户”是指,登陆“商城”根据本条款规定接受“商城”所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所谓‘会员’是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而注册会员的用户,可以持续获得服务信息,并持续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 (条款的标示和变更)
    ①    为了让用户容易识别,公司把本条款的内容和商号及代表者姓名、经营场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场所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申请号、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显示于服务的初始化画面(正面)。不过,用户只能通过链接页面才能浏览条款内容。
    ②    为了让用户容易理解条款所规定的约定撤销、配送责任、退换货条件等重要的内容,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公司将会用单独链接页面或提示窗等方式获得用户的确认。
    ③    公司可在没有违反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有关条款规制的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等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修改本条款内容。
    ④    公司如果修改本条款时,将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原因等,在正式适用7日之前,与现行条款一起公告于初始画面,一直到正式适用前一日。但是,如果修改的内容对用户不利的话,至少要提前30日进行公告。
    这时,公司会把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做比较而显示,使用户容易识别。
    ⑤    如果用户不同意变更的条款的话,可以中断服务使用,如果继续使用的话,则视为同意本条款的变更内容。

    第四条 (条款以外的准则)
    本条款中未尽的事项和解释则遵从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条款的规制等相关法律、公证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令或相关惯例。



    第五条 (服务提供及变更)
    ① 公司将提供如下服务。
    1. 财货或业务的信息提供及购买协议的签订
    2. 签订购买协议的财货或业务的配送
    3. 公司规定的其他服务
    ② 如果财货或业务断货或技术性指标有变更的话, 可根据今后签订的协议而变更将要提供的财货或业务内容。这时,把变更的财货或业务内容、提供日期等显示于网站而公布。
    ③ 如果公司根据与用户的协议而提供的服务内容因财货等的断货或因技术性指标的变更而不得已变更时,将立即向用户通报其事由。
    ④    如果因前项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话,公司将赔偿其损失。不过,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错误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服务中断)
    ①    如果发生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情况时,公司有权暂停服务提供。
    ②    如果因第①项的原因暂停服务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话,公司将赔偿用户损失。不过,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错误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如果公司因事业经营项目的转换、事业放弃、行业整合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将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向用户通报。

    第七条 (会员注册)
    ①    用户根据公司规定的注册样式填写会员信息后,同意本条款,就可以申请会员注册。
    ② 在根据上述第①项申请会员注册的用户中,公司将把不属于如下各项的用户注册为会员。
    1. 注册申请人因本条款第七条第③项的规定,有过丧失会员资格时。但是,根据第七条第③项的规定丧失会员资格,但已过3年的人,如果获得公司的重新注册同意时,则除外。
    2. 登记内容中存在虚假、遗漏、误填等情况时
    3. 其他因公司技术上的原因无法登记会员的用户
    ③ 注册会员协议成立时间为公司的认可通知传达到会员的时间开始算。
    ④    如果“会员”在注册会员及购买协议申请时,其登记事项中有变更事项的话,应立即以电子邮件及其他方法向公司通报其变更事项。

    第八条 (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公司提出会员退出申请,公司将立即处理会员退出手续。
    ② 如果发生如下事由,公司有权限制会员资格或停止会员资格。
    1.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者
    2. 会员对利用服务而购买的财货等货款以及其他会员应该承担的债务未能在期限内支付时
    3. 妨碍其他用户的服务使用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者
    4. 利用本服务进行法律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道德的行为时
    ③ 公司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后,反复进行2次以上同一行为,或30日内仍未纠正其行为时,公司有权剥夺会员资格。
    ④ 公司剥夺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登录。这时将会向会员通报此内容,会员注销之前,至少限定30日期限而赋予挽回机会。

    第九条 (对会员的通知)
    ①    公司对会员进行通报时,将使用会员向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②    如果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报时,将一星期以上公示于公告栏的方式代替个别通报。不过,对会员本人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采用个别通报方式。

    第十条 (购买申请)
    用户应按照服务所规定的方法申请财货等的订购,而公司应向用户提供如下内容,使用户容易看懂。
    1. 财货等的搜索及选择
    2. 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是手机号码)等的输入
    3. 对条款内容、约定撤销权被限制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的费用承担相关的内容的确认
    4. 财货等购买申请及以此相关确认或对公司确认的同意
    5. 结算方法的选择及结算代行机关的标示

    第十一条 (协议的成立)
    ①    如第九条中的购买申请,如果是属于如下各项的话,有可能不同意。
    不过,如果是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未能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话,则通报未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协议的内容。
    1. 申请内容中有虚假、遗漏、误填事项时
    2. 未成年人订购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财货或业务时
    3. 公司的技术上很难同意购买申请的其他事项时
    ② 公司的承诺以第十三条第①项的收件确认通知形式传达给用户时,将视为协议成立。
    ③ 公司的承诺意思表示中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及销售可能与否、购买申请的修改、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支付方法)
    对通过服务订购的财货或业务的货款支付方式如下列各项,根据支付方法,公司无权追加征收财货等货款的任意名目上的手续费。
    1. 手机付款、网上银行、邮件付款等各种转账方式
    2. 预付卡、现金卡、信用卡等各种银行卡支付
    3. 在线无账户汇款
    4. 电子货币结算
    5. 货到付款
    6. 积分等公司规定的积分方式付款
    7. 与公司签订协议或用公司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8. 其他电子交易支付方式的货款支付等

    第十三条 (收信确认通知、订购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确认用户订购申请后,公司将向用户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②    接收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如果有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的话,可以立即要求订购申请变更及取消。配送之前,如果用户提出要求的话,公司应立即按照用户要求进行处理。不过,如果已经支付货款的话,则遵从第十六条的约定撤销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财货等的供应)
    ①    如果公司与用户之间没有对财货等的供应时间另行约定的话,采取订单制作、包装等必要的措施,使用户从订购之日起7日之内收到财货等。这时,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用户确认财货等的供应程序及进行事项。
    ②    对用户订购的财货,公司应明示配送手段、手段类别配送费用承担人、手段类别配送时间等。如果公司的配送时间超出约定配送时间的话,公司应赔偿由此导致的用户损失。不过,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错误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退款)
    如果因断货等原因公司无法向用户提供所订购的财货时,应立即向用户通报其原因。如果已经接受财货等的订购货款时,应从收款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六条 (订购撤销等)
    ①    与公司签订订购财货等协议的用户,从收到收信确认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撤销订单。
    ② 用户通过服务收到所订财货等后,如出现如下情况的话不能退货或更换。
    1. 因用户责任财货等丢失或毁损时(不过,为了确认财货等内容而毁损包装时,可以撤销订单)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等原因,财货等的价值明显掉价时
    3. 因时间经过等无法再销售等财货价值明显掉价时
    4. 具有同等性能的财货等可复制时,其原财货等包装收到毁损时
    ③ 第②项之第2号至第④号情况下,公司提前把限制退单等事实内容明示于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或没有采取提供试用品等措施的话,用户的退单则不受限制。
    ③    虽然第①项及第②项有规定,但是财货等内容不同于标示或广告内容以及协议内容的话,从收到该财货之日起3日内,或知悉其事实之日及能获悉其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用户可以退单。



    第十七条 (退单等的效果)
    ①    用户退还财货等后3个营业日内,公司将退还已经收取的财货等的货款。如果公司延迟对用户的货款退还时,将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的迟延利息率,对迟延时间支付迟延支付利息。
    ②    公司退还上述货款时,如果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支付财货等的货款时,应立即让提供该结算手段的商家停止或取消其财货等货款的结算请求。
    ③    退单等情况下,因退还已收到财货等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公司不会向用户索要以退单等名目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不过,如果财货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财货等返还所需的费用则由公司承担。
    ④    用户收到财货等时,如果已经承担配送费用的话,公司应在用户容易看到的地方明确标示退单时的配送费用承担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
    ① 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时将收集购买协议履行所需的最基本的信息。如下事项为必选事项,而其外事项为选择事项。
    1.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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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IP Address
    9. 结算记录
    10. 生日
    11. 姓名
    12. 派送国家
    ② 公司收集可识别个人信息的用户信息时,必须获得该用户的同意。
    ③ 未得到该用户同意下,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不能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与此相关的责任均由公司承担。不过,如下情况将例外。
    1. 为了进行配送业务,向配送企业提供配送所需的基本的用户信息时(姓名、地址、电话)
    2. 因统计分析、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所需,将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态提供时
    3. 财货等交易的货款结算而需要时
    4. 为了预防盗用而需要本人确认时
    5. 因法律规定或法律上要求的不可避免的事项时
    ④ 根据第①项需要事先得到用户同意时,公司应提前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姓名及电话、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对第三方的信息提供相关事项(接受者、提供目的及所提供之内容)等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②项的规定事项,用户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
    ⑤    对公司所拥有的用户自己的个人信息,用户可随时向公司提出浏览及修改错误,对此公司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用户提出错误修改要求时,直到修改其错误之前公司不会使用该个人信息。
    ⑥    为了个人信息保护,公司尽量限制个人信息管理者人数,并对信用卡、银行卡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流失、盗用、泄漏、伪造等导致的用户损失承担所有责任。
    ⑦    服务或接受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实现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所提供目的时,将立即删除该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义务)
    ①    不进行公司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并根据本条款规定的内容,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财货和业务。
    ②    为使用户安全使用服务,公司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统。
    ③    对公司的商品或业务进行违反「标示․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行为而使用户受到损失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    公司不应发送用户不愿意接受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二十条 (对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有关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②    会员不能把自己的ID及密码告诉第三方使用。
    ③    如果会员知悉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用或由第三方使用的话,应立即通报给公司,如果公司对此提供处理指南的话,应按照公司的指令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义务) 用户不应进行如下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明示于服务内容的信息
    4. 服务所定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 等的发送或上传
    5. 对服务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犯
    6. 损毁服务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本服务上公开或上传淫乱或暴力性的信息、视频、语音、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链接“商城”和被链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    上位 “商城”和下位 “商城”以하이퍼链接(例: 하이퍼 链接的对象包含文字、图片及 视频等)方式连接时,称前者为连接“商城”(网站),称后者为被链接“商城”(网站)。
    ②    如果链接“商城”在链接“商城”的初始画面或链接时的提示框上明示对被链接“商城”根据独自提供的财货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提示语的话,对其交易不负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利用限制)
    ①    由公司制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都归属于公司。
    ②    未得到公司同意下,用户不能以复制、发送、出版、发布、播放以及其他的方法在利用服务时所获得的信息中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③    如果公司根据本条款使用知识产权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的话,应向该用户通报。

    第二十四条 (纠纷解决)
    ①    为了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的意见或不满事项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补偿处理,公司将设置和运营损失补偿处理机构。
    ②    公司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事项,但是无法迅速处理时,应向用户立即通报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③    如果用户对公司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交易纠纷相关事项提出损害救助申请的话,可以遵从公正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二十五条 (裁判权及依据法)
    ①    公司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诉讼应提交至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管辖法院。
    ②    公司和用户之间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诉讼将适用韩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个人信息的保有并利用期限)
    公司按原则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已经达到,毫不拖延的将信息销毁。不过,“商业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下所示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职务,如关系的鉴定而需要保留一段时间时会保留一段时间。
    ㅡ有关契约或撤销合同的记录:5年(电子商务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ㅡ有关货物的供应付款和记录:5年(电子商务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ㅡ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的处理记录:3年(电子商务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ㅡ如果它收集用于临时用途,如调查,活动项目:调查,活动项目等终止起点
    ㅡ有关本人确认的记入:6个月(信息通讯网和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律)
    ㅡ访问记录(登入):3个月(通信隐私法)

    第二十七条(销毁程序和个人信息的方法)
    公司作为一项规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已经达到,毫不拖延的信息将被销毁。是销毁程序和方法如下:

    第二十八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委托)
    以确保顺利工作而委托利用人的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通知委托方接收个人信息处理(以下简称“受托人”)是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及其受托人职责的内容如下:
    委托对象(受托人):委托业务内容(受托内容)
    (주)로팍:提供,运输和交货地点/到达信息等服务。
    ㈜bizhost:客户信息DB系统 操作委托运营(计算项目)
    首尔信用评级与信息㈜:身份认证
    EXIMBAY:付款相关
    保存期限和使用期限:截止撤出会员和委托合同到期。

    第二十九条(用户并如何行使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行事方法)
    A.用户和法人代表可以随时登入,本人或查看14岁以下儿童进行编辑的个人信息,并可以修改或请求撤销(撤销同意)。

    B.用户,或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查询,为修改“个人信息”(或“修改信息”等),点击注销(撤销同意),身份认证后可以直接浏览,纠正或撤销。

    C.或向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我们将措施刻不容缓。

    D.用户因个人信息错误,要求相关个人信息的更正时,直到完善为止不利用此信息或提供。此外,已经提供错误信息给第三方时,把修正处理内容毫不拖延地通知给第三方。

    E.该公司, 用户及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删除或撤销的个人信息,如在“3.个人信息的保有并利用期限”规定处理,不能其他用途浏览或使用。


    第三十条(服务器(cookie)的操作的细节)
    该公司通常存储在用户(接线柱)的信息进行操作,如“服务器(cookie)”找到。Cookie是用来运行一个网站发送到您的浏览器存储在计算机的硬盘上的一个非常小的文本文件的服务器。该公司使用cookies用于以下用途:

    A.服务器等使用目的
    分析会员和非会员的访问频率或访问时间,确定用户的偏好和关心范围,并通过各种活动,如确定访问次数和参与率跟踪追查,提高针对性的营销和个性化服务。
    您有权利安装服务器的选择权,因此,它允许通过Web浏览器或存储cookie,每一个cookie存储时都一一的确认,也可以拒绝所有cookies的每个选项。

    B.如何拒绝Cookie设置
    用户在使用Web浏览器中选择一个选项,接受所有Cookie,也可以选择通过确认每次保存Cookie或拒绝所有的cookies。
    ㅡ对于如何设置(用于Internet Explorer):在Web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Internet选项>隐私
    ㅡ但是,如果你拒绝cookies,可能有些服务无法使用。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管理責任者)
    公司致力于使用户能够安全地利用好信息。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对于公告事项之外的有意外发生事故时,该公司全权负责。然而,尽管在技术上采取保安措施,也因意料之外的黑客攻击等基本网络病毒导致的意外事故,导致损坏文件并访客在公布栏上的各种纠纷,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如下:有关个人信息疑问内容,会真诚的答复您。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yi eungyeong
    电话号码:1644-8883
    邮箱 : nline@nlinecorp.com

    第三十二条(有关个人信息的信访服务)
    本公司经营,以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指定下列信访服务部门来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CS队]
    电话号码:1644-8883
    邮箱 : nline@nlinecorp.com

    用户在利用公司的服务时发生的各种有关个人信息困难,可以直接找个人信息管理責任者或担当部门投诉。
    ㅡ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www.1336.or.kr/1336)
    ㅡ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www.eprivacy.or.kr/02-580-0533~4)
    ㅡ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中心(http://icic.sppo.go.kr/02-3480-3600)
    ㅡ警方网络恐怖响应中心(www.ctrc.go.kr/02-392-0330)

    第三十三条(销毁程序)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
    公司,作为一项规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已经达到,毫不拖延的将信息销毁。销毁程序和方法如下:

    A.销毁程序
    用户为使用该服务输入的信息其目的已经达到之后,被转移至独立数据库(纸张的情况下,单独的文件柜)按照信息保护的原因,由内部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参考保有及使用期限)日程期间被保存后会被销毁。
    转移到单独的DB的个人信息,其目的不跟法律有关的文件,不会使用于其他目的。

    B.销毁方法
    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烧毁。
    存储在电子文件的个人信息:使用不能使记录再生的技术方法删除。






    本条款从 [2008-07-18]开始适用。.
    .

    隐私政策

    ■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项目及收集方法

    公司为了提供注册会员、客服、防止不良使用等会员制服务,将收集如下个人信息。



    * 必选:姓名、用户名(ID)、密码、邮箱地址、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IP Address、结算记录

    * 选项: 为提供定制服务而所需的信息。



    ■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公司将把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如下目的。



    - 有关服务提供的合同履行及服务提供相关费用结算、商品提供、购买及货款结算、货物配送或催款单等的发送、金融交易中本人认证及金融服务等



    - 会员管理

    会员制服务使用相关本人确认、个人识别、防止不良会员的不正当使用和非认可使用、注册意向确认、年龄确认、未满14周岁儿童信息收集时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否确认、投诉处理等、告知事项传达



    - 用于营销及广告

    促销活动等广告性信息发送、接入频率掌握或会员服务使用相关统计等



    ■ 个人信息的保有及使用期间

    原则上,实现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目的后,公司将立即删除相关信息。不过,如果根据‘商法’及‘电子交易等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规定,并以如下交易相关管理、义务关系的确认等理由,需要保存一定期限的话,将保存一定期限。

    - 协议或约定撤销等相关记录:5年(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

    - 货款结算及财货等的供应相关记录:5年(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

    - 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

    - 为了问卷调查、促销活动等短期目的而收集时:该问卷调查、促销活动等的结束时间

    - 访问(登陆)相关记录:3个月(通信机密保护法)


    ■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使用

    公司只会在‘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目的’上同意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未取得用户事先同意下,不会超范围使用,而且原则上不会向外部公开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如下情况下除外。

    - 用户事先同意公开时

    - 根据法令或以搜查目的在法令上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由搜查机关提出要求时。



    ■ 个人信息的使用委托

    为了更加流畅的业务处理,需要委托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提前告知个人信息受托者(以下简称‘受托者’)和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业务内容。当前,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受托者和业务内容如下。





    委托对象者(受托者)

    委托业务(受托业务)


    [EMS]

    商品配送业务及配送位置 / 货到信息等服务的提供


    (株)FORBIZ KOREA

    顾客信息DB系统委托运营(电算外包)


    [EXIMBAY]

    BIS.